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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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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护佑成长,温度修复创伤
发布日期:2025-11-21 访问量: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中一道令人心痛的伤痕。它不仅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其人生蒙上了难以磨灭的阴影,更让受害者家庭背负起沉重的精神负担。社会的愤慨、民众的呼声,无一不表达着对此类犯罪的深恶痛绝。首浩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实践,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探索着法律在修复创伤、重塑希望中的可能与边界。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间,罪犯李某某(化名)为满足个人性欲,在明知被害人赵某(化名)系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情况下,多次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致赵某身心遭受严重创伤。赵某在接受长达半年的药物治疗后,身体逐渐康复,但心理创伤至今未能治愈。期间,因其身心受创,赵某连续半年无法正常入学接受教育。

办案过程

2024年8月,福建首浩律师事务所包淑娴律师、林新荣律师在基层普法工作中获悉该案。尽管罪犯李某某已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从未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使本已贫困的赵某家庭陷入更大困境。

包淑娴律师与林新荣律师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决心为被害人家庭争取应有赔偿。通过调取案件材料、咨询相关医疗专家,并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判例与医学文献,就犯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多轮论证与举证。

在一审、二审历时一年多的审理过程中,律师团队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多次猥亵”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并据此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律师通过专业举证与法庭辩论,最终仍为被害人争取到包括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综合赔偿。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救济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环节。赵某的案件展示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多元支持。

救助途径

针对该类遭遇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以下多方力量可以提供帮助:

救助类型

主要负责

重点帮扶内容

司法救助

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

司法救助金、法律援助、一站式询问、民事支持起诉、精神损害赔偿支持

经济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儿童督导员、社区/村儿童主任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临时救助、"福蕾行动计划"关爱服务

心理支持

12355青少年服务台、学校、妇联、福州“茉莉姐姐”

心理疏导、情绪支持、危机干预、康复陪伴

 

结语

当魔爪伸向未成年人,带来的不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个被摧毁的童年。福建首浩律师事务所持续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包淑娴律师与林新荣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坚定信念,克服法律实践中的难点,成功运用法律武器为被害人争取到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以专业与温度共同织就了一张坚实的守护之网。

 

法律规定:

本案所涉核心罪名及情节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

基本刑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明确“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包括: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严重后果。

第八条:明确“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包括:

(一)以生殖器或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

(三)对猥亵过程或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影像资料,并用以胁迫或传播;

(四)其他恶劣手段或情节。

 

补充: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受害人成年前往往难以判断其遭受的损害程度,甚至一些受害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了侵害。民法典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使其在成年后仍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特殊,仍然适用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受害人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有三年的时间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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