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振武路70号福晟钱隆广场主楼14层 -
EMAIL -
CALL US0591-83820317
发布日期:2026-06-29
访问量: 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人怀揣“网红梦”与传媒公司签约合作,盼着借势出圈。然而,不少从业者因法律意识淡薄,签约时未认真审阅合同条款,合作中又忽视合同约束,最终陷入法律纠纷,付出沉重代价。近日,闽侯法院审结的一起主播私自换号引发的直播合作协议纠纷案件,为直播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屏幕里的江湖也要讲规矩,流量世界的繁荣更需诚信护航。
小洁(化名)是一名网络主播。2023年1月,小洁与光年公司(化名)签订《直播合作协议》,约定光年公司为小洁的互联网直播合作伙伴,由光年公司利用自身资源为小洁提供相关培训、设备保障和运营推广服务;在合作协议期内,小洁只能通过光年公司指定的平台及账号进行直播,且不得无故停播。
然而,2024年6月后,光年公司发现小洁暂停使用合同约定的直播账号,私自使用其他账号进行直播。光年公司多次要求小洁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协商未果。光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直播合作协议,并要求小洁支付违约金64万余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小洁未经光年公司同意,停止公司指定的直播活动,并私开账号进行直播,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小洁认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参考双方合同履行期间各自收益情况,认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光年公司前期投入、直播流量、收益分配、双方收入等在案证据,法院酌定小洁停播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光年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为5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小洁与光年公司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小洁向光年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小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直播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由直播机构为主播提供资源、技术支持、培训规划等,对主播直播活动进行运营推广,同时依靠主播人气获得流量变现。网络直播合同常体现为综合性的无名合同,可能涉及网络服务、委托、劳务、经纪、合作等内容,且大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只要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小洁未经同意,私自停止使用光年公司指定账号进行直播活动,经光年公司沟通交涉后仍然拒绝履行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的裁判思路体现了三个层面的法律考量:
1、合同效力的认定。 法院明确指出双方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为后续裁判奠定了基石。
2、违约行为的定性。 主播私自更换账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合同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3、违约金的调整。 法院没有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而是综合考量平台投入、流量价值、收益分配等要素,将64万余元违约金调减至5万余元,既维护了契约严肃性,又防止了显失公平。这一裁判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 “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的立法本意。
本案为直播行业从业者敲响了双重警钟:
1、对主播而言,账号切换看似小动作,违约后果却是真金白银。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中公司的资源支持与保障义务、直播账号权属与直播时长要求、收益范围与分配比例方式,以及违约情形及责任等核心条款。尤其要关注违约金条款、擅自解约等违约触发情形,明晰违约行为对应的责任后果,避免因条款表述模糊埋下隐患。镜头前的自由不等于合同外的任性。
2、对传媒公司而言,天价违约金条款并非尚方宝剑,合理预期才是商业正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若明显过高,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予以调减。
网络直播创造了草根逆袭的神话,也催生了大量法律纠纷。当网红梦遇上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法律的天平在维护契约严肃性与防止显失公平之间寻求平衡。
流量江湖也要讲契约精神——这或许就是本案留给数字经济时代最深刻的法治启示。


